关于第35853893号“恒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853893号“恒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87号

       

      申请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853893号“恒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89882号、第17025796号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无效,上述裁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项佳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