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77362号“XING YI CLOUD
CROSS-BORDER MA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84号
申请人:胜群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7362号“XING YI CLOUD CROSS-BORDER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215683号、第34974878号、第366576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决定予以驳回,在土地测量、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土地测量、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XING YI”,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