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048387号“平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82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048387号“平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87635号、第13484764A号、第15919240号、第120313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在先裁定和行政判决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