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756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76号
申请人:杭州佰年古树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475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48912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