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33401号“平安好养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74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633401号“平安好养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67469号、第25468849号、第25469526号、第2005648号、第364674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201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在先决定和判决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四经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平安”,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