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85053号“晒字龙石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185053号“晒字龙石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04号

       

      申请人:威海昆嵛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85053号“晒字龙石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石泉县”的其他含义,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