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402号“金の青汁THE
GOLD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16号
申请人:NIHON YAKKEN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6402号“金の青汁THE GOLD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5类及第32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0301号“幽幽清泉QUIET CLEAR SPRING Gol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88625号“金G GOLDE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48139号“金G GOLDE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20320号“青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56772号“青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15230号“金嗓子喉宝GOL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788623号“金G GOLDE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资料、其它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在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中被我局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金の青汁THE GOLDE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的英文“Golden”,引证商标二、三中的汉字“金”及英文“GOLDEN”、引证商标四中的汉字“青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粉末状膳食补充剂饮料混合物,其主要包括大麦若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金の青汁THE GOLDE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中的汉字“金”及英文“GOLDEN”,两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青稞草类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核准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王小源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