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10882号“弥乐乐 MI LE LE BAN RUO G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10882号“弥乐乐 MI LE LE BAN RUO

    G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34号

       

      申请人:上海应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0882号“弥乐乐 MI LE LE BAN RUO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59383号商标、第12973348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诸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相差甚远,且所处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并无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档案详情截图、线上推广详情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志中含“弥乐”与佛教中的宗教偶像“弥乐佛”近似,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