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06350号“味信weix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3806350号“味信weixi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715号

       

      申请人:保定奥斯匹力商贸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唐直云)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味信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06350号“味信weix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45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裁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及郑州百年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广告宣传合作协议书及对应发票;
      3、2018年4月26日,李映纯与郑州百年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宴会预定协议及对应发票;
      4、2018年7月20日,威海名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郑州百年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宿协议书及对应发票;
      5、2018年9月30日,山东阿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郑州百年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送餐合同及对应发票;
      6、2018年11月22日,济南网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郑州百年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员工聚会供餐协议书及对应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2020年2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2018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原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原申请人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表明,2016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郑州百年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授权人是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3、4合同和发票显示,郑州百年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向其他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味信”餐饮和住宿服务。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原申请人通过授权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3类“餐馆;饭店;临时住宿处出租;茶馆;餐厅”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考虑到“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餐馆;饭店;临时住宿处出租;茶馆;餐厅”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餐馆;饭店;临时住宿处出租;茶馆;餐厅”服务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服务,且原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于上述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餐馆;饭店;临时住宿处出租;茶馆;餐厅”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