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90052号“蕴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72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0052号“蕴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以牛奶为主的饮料、牛奶制成的饮料、高含奶量的牛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625031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384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牛奶、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猪肉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牛奶为主的饮料、牛奶制成的饮料、高含奶量的牛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牛奶为主的饮料、牛奶制成的饮料、高含奶量的牛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