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90051号“蕴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90051号“蕴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71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090051号“蕴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384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牛奶、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猪肉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猪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