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06172号“陕北南泥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06172号“陕北南泥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64号

       

      申请人:陕西铭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906172号“陕北南泥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09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陕北南泥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南泥湾”,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