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81408号“通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63号
申请人:杭州通车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1408号“通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580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销售发票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分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