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589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589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58号

       

      申请人:杭州佰年古树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458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49943号、第9189218号商标构成要素、表现手法及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