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77904号“恒洁 HEGI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177904号“恒洁 HEGI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55号

       

      申请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177904号“恒洁 HEGI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30510382号、第230247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光盘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恒洁”,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