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90293号“通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90293号“通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52号

       

      申请人:杭州通车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0293号“通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销售发票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通车”指定使用在运输信息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