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96151号“新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03号
申请人:山西新展留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6151号“新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87531号“新展互动”商标、第30124422号“新展”商标、第7290644号“展新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与本案申请人系同一主体。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两商标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其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展新国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作和人员的安排;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