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78819号“华人健康小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78819号“华人健康小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19号

       

      申请人:深圳华人健康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78819号“华人健康小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24654号“华人囍串”商标、第11115372号“华人置业集团”商标、第36161748号“华人厨房 MANDARIN”商标、第19268403号“华人优选”商标、第14585464号“华人置业集团”商标、第17536667号“华人置业集团”商标、第14585466号“华人置业集团 CHINESE ESTATES HOLDINGS LIMITED CHINESE ESTATES HONG 1922 K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误导性描述,不易造成误认。引证商标一在注册过程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华人健康小吃”使用于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