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89024号“发医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46号
申请人:赵高阳
委托代理人:洛阳迅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9024号“发医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发”通常被消费者理解为“头发、毛发”,“医士”是医务工作者的一种职称或资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