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50940号“无沙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45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美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0940号“无沙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该标识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