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02146H号“SO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2146H号“SON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39号

       

      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2146H号“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第84275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74117号商标、第96508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七)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同意书》,明确同意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使用商品上的申请。第333118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第28012792号商标、第269108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以上驳回决定均已生效。第51494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又因为引证商标一、二、七权利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整体构成有所不同。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昕
    李宁
    赵婷婷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