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542854号“超石代岩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88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42854号“超石代岩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影响力,“蒙娜丽莎”商标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超石代”商标,申请商标是对该商标的延伸注册。第34366388号“超石代岩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商标保护记录、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资料、报关单、发票、广告支出审计报告等资料的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