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3995347号“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9362号重审第0000002948号
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9362号《关于第23995347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3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99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鉴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杨磊
何旭卓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