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933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933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94号

       

      申请人:戴卡特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33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21997号图形商标、第246923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联系。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有望达成商标共存协议。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