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090861号“红妆日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05号
申请人:义乌市媛蒂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90861号“红妆日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28283号“VANDAPA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02450号“薇彩V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第21类香水喷瓶、粉扑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