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7494831号“D-Q Dermal Quotien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2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卓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94831号“D-Q Dermal Quotien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001号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未交换至申请人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证据4附有公证书原件):1、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国工商报报道;3、关于“DQ (蒂珂)”品牌的介绍、报道;4、“DQ蒂珂”淘宝网搜索页面、天猫旗舰店微博页面、产品介绍及评价网页;5、资生堂DQ化妆品特约代理商合同、专卖店合同公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或形成时间早于本案指定期间,或体现的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及地点,且全部证据所反映的使用仅是对复审商标的象征性使用。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被申请人已发布官方通知,终止蒂珂产品在中国的销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dq蒂珂”天猫店铺搜索结果、DQ蒂珂微博关于终止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声明、在先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24日申请注册,2011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香波、护发素、护发制剂、护肤制剂、化妆品、香水、香精油、个人用除臭剂、梳妆用品、化妆品清洗剂、沐浴用化妆品、防晒剂、浴盐、防汗剂(化妆用品)、身体清洁液、浸化妆水的薄纸、成套化妆用具商品上,专用期至2021年3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DQ蒂珂”品牌介绍、报道、淘宝网搜索页面、天猫旗舰店微博页面、产品介绍及评价网页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化妆品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香波、护发素、护发制剂、护肤制剂、化妆品、香水、个人用除臭剂、梳妆用品、化妆品清洗剂、沐浴用化妆品、防晒剂、浴盐、防汗剂(化妆用品)、身体清洁液、浸化妆水的薄纸、成套化妆用具十七项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类洗香皂、香波、护发素、护发制剂、护肤制剂、化妆品、香水、个人用除臭剂、梳妆用品、化妆品清洗剂、沐浴用化妆品、防晒剂、浴盐、防汗剂(化妆用品)、身体清洁液、浸化妆水的薄纸、成套化妆用具十七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另,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类香精油一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香皂、香波、护发素、护发制剂、护肤制剂、化妆品、香水、个人用除臭剂、梳妆用品、化妆品清洗剂、沐浴用化妆品、防晒剂、浴盐、防汗剂(化妆用品)、身体清洁液、浸化妆水的薄纸、成套化妆用具十七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香精油一项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