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16118号“抱抱熊 beb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26号
申请人:颜呈晓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6118号“抱抱熊 beb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抱抱熊 bebear”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3521号“BeeBee Bear及图”商标、第10312583号“babear及图”商标、第3786446号“笨笨熊 bobear及图”商标、第6826726号“BABEAR”商标、第10336164号“BEDEAR及图”商标、第10335983号“BEDEAR”商标、第26287029号“BA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