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86357号“锦禾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86357号“锦禾印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67号

       

      申请人:海南申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6357号“锦禾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8463955号“锦禾小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汽车旅馆;餐厅服务在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