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24946号“Techtot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571号
申请人:泰斗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4946号“Techto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739553号“TECHTOP及图”商标、第35895140号“天驰 天驰科技 管通天下 TECHTOP及图”商标、第35887697号“天驰 TECHTO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第2805823号“Techtotop”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手册、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参展合同、展位照片、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均已被依法驳回,现这些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未能取得注册,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外文“Techtotop”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外文“TECHTOP”仅两个字母之差,两商标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另,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