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19004号“风云豆皮涮牛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19004号“风云豆皮涮牛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469号

       

      申请人:青海茹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19004号“风云豆皮涮牛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6850号商标、第37590868号商标、第3349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与否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