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32636号“月岛机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758号
申请人:月岛机械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2636号“月岛机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05年,是日本最著名的专业环保工程公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21251号“月岛 爱情胜地 休闲天堂YUE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贮存容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瓶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月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