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38980号“NORTH BAYOU N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38980号“NORTH BAYOU N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543号

       

      申请人: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8980号“NORTH BAYOU N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2826号“NB 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60467号“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04110号“宁宝 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经注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产品及包装图片、网络销售截图、销售单据、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成都慧众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被主管机关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三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该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二者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NB”及“NORTH BAYOU”上下排列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该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