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68203号“铁人 UNITRI TRIATH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536号
申请人:赢盛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众鹏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8203号“铁人 UNITRI TRIATH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33960号“超级铁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68191号“铁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843662号“铁人全能挑战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498018号“铁人海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982275号“铁人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824644号“铁人电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470135号“铁人精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824643号“铁人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832462号“铁人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权利尚未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铁人”及英文“UNITRI TRIATHLON”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中文“铁人”与引证商标二相同,而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五至九均包含主要识别部分“铁人”,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五至九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五至九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五至九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