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54361号“卤鼎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525号
申请人:超能侠网络(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运网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4361号“卤鼎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6960号“卤鼎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申请人放弃人事管理服务,剩余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16017号“盛京卤鼎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人放弃“人事管理”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人事管理”服务,故我局针对该服务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