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629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629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144号

       

      申请人:珠海源葆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2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89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较大,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