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25511号“IG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25511号“IG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951号

       

      申请人:IGG新加坡有限私人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5511号“IG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第35111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福州天极数码有限公司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其中载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