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84748号“中鼎鸿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19号
申请人:中鼎鸿业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4748号“中鼎鸿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15857号“中康鸿业 ZHONGKANGHONG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资质证书;2、等级证书;3、中标通知书;4、工程款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鼎鸿业”与引证商标文字“中康鸿业”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