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82964号“维斯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82964号“维斯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74号

       

      申请人:江苏威名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2964号“维斯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86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风力发电设备;发电机;气动焊接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圆锯片(机器零件);砂轮(机器部件);角向磨光机;泵(机器);阀(机器零件);轴承(机器零件);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