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3688732号“雅香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52号
申请人:雅客(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嘉旺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3日对第23688732号“雅香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54204号“雅客 yake及图”商标、第19065418号“雅客 y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雅客”、“YAKE”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雅客”、“YAKE”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类似情况商标裁定、举证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饭店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三、(2008)商标异字第01865号“雅客YAKE”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的“雅客”、“ YAKE”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12)商标异字第70140号“雅客YAKE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糖果;糕点”商品上的“雅客 YAKE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雅香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雅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分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会计等其余服务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述。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雅客”、“YAKE”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其余服务与申请人主张“雅客”、“YAKE”商标知名的糖果、糕点等商品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争议商标在会计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