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286号“MD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06号
申请人:MDT TECHNOLOGIE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286号“MD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163号、第4947731号、第7113800号、第5163097号、第9196583号、第30263539号、第13408403号、第17361799号、第137851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网络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数字计时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DT”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mDT”、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MDT”、引证商标四“MDT”、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文字“MDT”、引证商标六“MDT”、引证商标九“MDT”的呼叫及字母构成相同;其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七、八,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