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55712号“金雄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71号
申请人:广东金雄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5712号“金雄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06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