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98250号“品世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74号
申请人:品世香(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8250号“品世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0412号商标、第5586227号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