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37380号“范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37380号“范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30号

       

      申请人:武汉范琦珠宝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37380号“范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630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做出予以维持决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范琦”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范琦”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