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21741号“XINTEX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21741号“XINTEX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21号

       

      申请人:鑫特硒(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旗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1741号“XINTE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1601号商标、第10352479号商标、第10554583号商标、第13451260号商标、第14298127号商标、第16783353号商标、第21311929号商标、第290322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