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031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33号
申请人:中央项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3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对与第7159366号图形商标、第14552378号“富绅贵族 FUSHENGUIZ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近似的“手套(服装)”商品不申请复审。其次,申请人已对第12022181号“云杉农场picea farm your carry-on green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第三,申请商标与第15849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表示不在“手套(服装)”商品上进行复审,故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鞋;帽;袜;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皮带(服饰用);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