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41954号“环球医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41954号“环球医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264号

       

      申请人: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1954号“环球医疗Genertec Universal Medical Group Company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379609号“環球數碼”商标、第30695589号“环球设计DesiDaily”商标、第16338930号“环球跨境通及图”商标、第5405559号“环球财经”商标、第5347248号“环球華商HUANQIUHUASHANG”商标、第5755378号“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职edu24OL.com”商标、第21564034号“環球儒风”商标、第8805355号“环球铁矿石”商标、第9023951号“环球影城”商标、第5405553号“环球财富”商标、第19258896号“环球债行www.zzh007.com”商标、第27509729号“环球资源global sources及图”商标、第5756844号“环球广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八至十、十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企业集团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请商标中包含“Group”并非驳回的法定事由;申请人是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商标中的“Group”与申请人母公司名义相符,也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整体实力相匹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其他相关证据 。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环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可译为“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其与本案申请人名义不符,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