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544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224号
申请人:新乡市胜德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名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4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1963号“广金菱及图”商标、第10385500号“弘锐及图”商标、第13767863号“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