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95683号“聚 JZ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95683号“聚 JZ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18号

       

      申请人:立牌(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盛宏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5683号“聚 JZ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2147号商标、第32049147号商标、第37951953号商标、第216864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