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80920号“好丽友 E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957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利尔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0920号“好丽友 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第1108636号商标、第5201780号商标、第7280005号商标、第5157893号商标、第3658084号商标、第31395064号商标、第31395061号商标、第31395063号商标、第2023508号商标、第72800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注册人株式会社好丽友控股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其中载明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的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