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35970号“科税通 KE SHUI T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79号
申请人:北京国科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535970号“科税通 KE SHUI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58382号“科税”商标、第14042260号图形商标、第1472170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科税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科税”,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6月12日